第二条

有效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