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会同同级公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