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依法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协商双方必须履行工资集体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