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监督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