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