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一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本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内容,参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