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企业工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或者参与协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