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二条已修改协商代表的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