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每方协商代表一般由三至九人组成,双方代表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的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