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告,还应载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

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宁夏人大网和宁夏日报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