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先由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