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