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采取独立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级以及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多种形式,保障本行政区域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实施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