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坏、违法占(利)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进行举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