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影响公路通行安全和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
(二)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审批建设用地,致使新批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涉路施工许可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导致涉路施工活动、非公路标志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五)未依法履行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治理职责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