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确保满足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