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域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等部门对公路沿线的江河、湖泊、荒山、荒坡、破损山体等进行整治,优化公路通行环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配合工作。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养护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平整场地、恢复植被等措施,对施工作业场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实施修复和治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