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客运、货运的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并在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