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宾馆酒店、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布投诉方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时间,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要移交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移交并告知投诉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