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未进行旅游开发的区域和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旅游资源区域,不得进行旅游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