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未进行旅游开发的区域和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旅游资源区域,不得进行旅游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