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章 边境旅游第五十三条有效边境旅游团队的旅游活动应当由旅行社委派的领队安排。从事边境旅游领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导游证;(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具有必要的外语能力;(四)具有两年以上旅游从业经历;(五)具有履行领队职责的能力;(六)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