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边境旅游团队的旅游活动应当由旅行社委派的领队安排。

从事边境旅游领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导游证;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必要的外语能力;

(四)具有两年以上旅游从业经历;

(五)具有履行领队职责的能力;

(六)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