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

通过网络代理旅行社旅游产品的,应当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委托旅行社的业务许可证信息,并标明代理者身份。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旅行社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旅行社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并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