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