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在代表中提名;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可由各政党组织、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候选人,十人以上市人大代表也可以联合提名。
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的,提名的代表都应当在候选人推荐表上签名。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