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根据代表要求,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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