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已修改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4日起施行的《吉林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