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费自理;国家工作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二)子女入托(园、学前班)的,不报销保育费;在本单位入托(园)的,按标准交纳保育费;(三)担任社会职务的,建议取消其社会职务。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