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申请病残儿鉴定的,须向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