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绿化建设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电力、通讯、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确需修剪城市树木的,必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并委托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按规定缴纳修剪补偿费和施工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城建部门和树木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