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绿化建设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经城建部门审查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