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绿化建设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绿化的林木、林地和绿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林木、林地和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按国家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实行常年管护,并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完善各项预防措施,防止损坏以及火灾、病虫鼠害的发生。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