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技术交易应当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须使用统一的技术合同文本。技术交易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