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状况。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等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土地、矿产、林业、水利、农业等部门依法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