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费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沿河城镇、农村及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加固及河道整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