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沿河城镇、农村及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加固及河道整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