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清障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责全部清障费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