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跨县(市)、区的河道和界河,未经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现已给对岸或上、下游造成危害的前款所指工程,由原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