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情况及施工期防汛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工程规模、标准和高程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河道主管机关按防洪渡汛要求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报河道主管机关备案。因工程施工造成河道淤积和植被破坏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清淤和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