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集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一条有效村庄、集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提倡集约用地。对需要迁村并点,另选地址进行建设的村庄、集镇,必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