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应当按年度营业额的百分之三向民政部门交纳应急维护保障金。

应急维护保障金应当用于墓地饱和后的应急维护,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