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墓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公墓经营者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超过规定面积提供墓葬用地。公墓经营者应当建立骨灰安放保存档案并长期保存。 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无子女的老年人购买的墓穴等特殊情况除外。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