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丧事活动及殡葬用品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举办丧事活动,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遗体进行刁难、威胁、恐吓。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