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责令停止检测,没收非法所得。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结论的,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检测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