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责任第十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以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以及建筑材料、半成品的取样、送样、签证工作。施工中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并及时申报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建设工程未经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