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已作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