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加贴或者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