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由景区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