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等歧视内容,以及涉及淫秽色情、邪教、赌博、教唆吸毒的旅游项目或者活动;
(二)提供虚假旅游服务经营信息,误导旅游者;
(三)以不合理的低价等形式招徕旅游者;
(四)诱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五)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游行程中甩团、甩客;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