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企业、旅游项目信贷产品,加强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鼓励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