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不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