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旅游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在旅游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任何人不得圈占景观点进行经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